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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卓见

多重劳动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来担责?

  • 时间:2022-12-12
  • 阅读:750
传统用工情形下

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

也就是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是多重劳动关系职工:

共享用工、外派借调、转包分包……

这种特殊情况下

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小编给大家梳理了一下

发生工伤时也不用慌


PART 1




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PART 2



共享用工

原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共享用工,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原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PART 3



借调工作

职工被用人单位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原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PART 4



转包分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PART 5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PART 6


单位破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明确指示:“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在用工过程中,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判用工单位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给付工伤待遇,如支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而在企业使用灵活用工时,灵活用工平台会建议为员工购买商业险等工伤保险来为企业及个人规避工伤事故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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